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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实施重污染天气 机动车限行管理

泰安日报 2016-10-13 00:00 大字

 

本报10月12日讯(记者 田鑫)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和改善空气质量,降低机动车排放危害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市政府决定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实施机动车限行管理。

预警发布后违反限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处罚。

限行区域为

环山路(含)、碧霞大街(不含)以南,明堂路(不含)、泰新高速连接线(不含)以西,泮河大街(不含)以北,天平湖路(不含)以东区域内道路。

具体限行规定为

发布蓝色预警时(IV级)

渣土运输车辆在限行区域内减少通行;呼吁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发布黄色预警时(III级)

禁止渣土砂石运输车在限行区域内通行、驶入;呼吁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发布橙色预警时(II级)

禁止渣土砂石运输车在限行区域内通行、驶入,停止所有渣土运输活动;呼吁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发布红色预警时(I级)

限行区域内和城乡结合部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执行公务活动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行政执法车辆及邮政、环卫、公交、出租、校车等社会保障车辆除外)。以机动车号牌尾数为准,单号车单日通行,双号车双日通行,车牌照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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