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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自然生态用地不可转换为非生态用地 泰安市划定生态红线 明确21处保护区

泰安日报 2016-10-13 00:00 大字

 

本报10月12日讯(记者 毕凤玲)日前,泰安市编制完成《泰安市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方案》,明确划定泰安市生态红线保护区21处,其中水源涵养生态区11个,生物多样性生态保护区10处,总面积为812.72km2,占全市国土面积的10.47%,区内将实施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严禁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保护区划分为一级和二级管控区,其中一级管控区为90.09km2,占全市国土面积的1.16%,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为切实做好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泰安市环保、发改、财政等9个部门联合制定《泰安市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方案》,并逐步实施了划定工作。经过前期全面调查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或脆弱区等生态保护区域,掌握泰安市有省级自然保护区3处,世界文化自然遗产1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处,省级以上森林公园7处、地质公园8处、湿地公园6处,重要水源地7处,收集相关资料和数据。对全市生态保护区域进行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估和生态敏感性评估,划分重要性和敏感性级别,识别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生态敏感或脆弱的区域。在对各类生态红线初步确定范围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生态红线进行空间叠加,综合分析生态红线划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科学制图,形成生态红线划定方案。

据介绍,生态红线一经确定,将依据生态服务功能类型和管理严格程度,实施分类分区管理,并执行严格的管控要求。生态红线区内的自然生态用地不可转换为非生态用地,生态保护的主体对象保持相对稳定。生态红线区内的自然生态系统功能能够持续稳定发挥,退化生态系统功能得到不断改善。生态红线区边界保持相对固定,区域面积规模不可随意减少。此外,生态红线区的林地、草地、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按照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类管理,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对红线区共同履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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