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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搬到当事人村里村民们直击审判全程

齐鲁晚报 2016-10-31 00:00 大字

本报泰安10月30日讯(记者赵兴超)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的徂徕镇东埠前村刘某,和小客车相撞后导致自己身受重伤。近日,考虑到刘某受伤后身体不便,泰山区法院法官把审判搬到了村里,刘某当庭认罪。

近日,泰山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书记员及公诉人来到村委,在大院里建起了临时法庭,进行公开审理。

办案法官介绍,被告人刘某,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岱岳区徂徕镇东埠前村。2月25日18时50分,刘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泰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邱家店镇迓庄路口时,与段某驾驶小型客车相撞。经鉴定,刘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3.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刘某在此次事故中受伤严重,经治疗恢复后虽能行走但肢体不协调容易跌倒,到庭有困难,法院才决定在当地村委会设置临时审判庭。法院审理认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三千元。部分村干部和村民旁听了庭审过程。刘某当庭认罪,悔恨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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