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罚单没收货物10余吨罚款5000元”商户质疑泰安市盐务局“越位”监管?
“凭什么盐务局没收了我的货,还罚了我5000块钱?”日前,泰安市岱岳区的赵女士向记者反映了她的遭遇。赵女士告诉记者,她于2015年自正规渠道购进了饲料添加剂氯化钠17吨,出乎意料的是,她在2016年1月份却收到了泰安市盐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务局没收了饲料添加剂13.55吨,罚了5000元钱,我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材料,盐务局凭什么以违规购进盐产品处罚我?”赵女士对此万般不解。记者从盐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看到,赵女士由于违反了《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盐务局做出的相应处罚。记者随后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食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分配、调拨,由各级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组织经销。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实行合同定货;其他用盐由各级盐产品批
发经营企业统一经营,用盐单
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从当
地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购进。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
条例规定擅自购进盐产品。”
随后,赵女士咨询了律师
及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士,了解
到她所购买的饲料添加剂氯
化钠应该归畜牧部门进行监
管,盐务局对此无权过问。赵
女士向记者介绍,当时律师告诉她,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5年9月3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中明确答复,由农业(畜牧)主管部门依法承担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显然盐务局没有进行监管的法定职权。
“既然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不归盐务局管,那么盐务局有什么权利处罚我?这不是越位监管吗!”了解到有关规定后的赵女士便在盐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的当月向泰安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泰安市人民政府在2016年5月9日下发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指出,经审查泰安市盐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违反了法定程序。并责令泰安市盐务局返还罚没的饲料添加剂13.55吨,退还罚款5000元。但是赵女士告诉记者,自5月9日至今,盐务局却并没有按照《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执行返还罚没饲料添加剂和5000元罚款。
泰安市盐务局究竟如何违反的法定程序?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监管主体在泰安究竟是如何界定的?就这些问题,记者来到了泰安市盐务局,表明来意后,行业管理科丁科长及办公室张主任均表示不方便给予答复,需要由新闻发言人向记者解释,但新闻发言人有事不在局里,无法解答记者的问题,并称新闻发言人回到盐务局后会通过电话联系记者。之后记者又试图致电咨询山东省盐务局盐政法规办,但经过多番联系,均未得到工作人员的任何说法。截至发稿前,记者再次联系到泰安市盐务局,但办公室张主任称新闻发言人近期都不在局里,让记者耐心等待。对此事件的进展,记者会持续关注。
(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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