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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小区改建收费停车场侵犯居民权益 是监管漏洞?还是政策执行与法律间的矛盾产物?

新晨报 2015-09-17 09:16 大字

上期本报刊登的《绿化带何以变身收费停车位?公共用地停车收费居民难接受》一文中,泰安唐庄小区在创城之后新建的停车位因收费问题受到居民质疑。透过收费停车位的问题,笔者看到了一种符合“流程规范”的居民合法权益侵害行为,折射出来的是有关部门对于报批手续的监督疲软,也是政策执行与现行法律之间的矛盾。

小区建设之初,这片公共用地被规划成为绿化带,小区里的每一位居民都能享受到小区绿化带来的清新环境。虽然后期部分居民在绿化带内违规划地种菜,但创城行动完全可以对居民的这种行为进行规范,对菜地进行改造,从而恢复绿化带。建筑方为何非要在没有论证,甚至居民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放弃免费绿化带,改建收费停车场?

尽管建筑方泰安省庄建筑公司的行为得到了规划部门的批示,收费行为也并没有超出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定范围,单从政策上看并没有越界。但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建筑方在面对公共利益问题时却恰恰忽视了居民的意愿,忽略了通知、论证等环节。相关律师也曾表示,根据《物权法》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方在改变公共用地属性的之前需要通过居民的认可。因此,居民的意愿应该是公共用地使用属性变更的前提。

既然建筑方没有征求居民的意愿,其行为也背离了《物权法》的有关规定,那么规划部门的批示他们又是怎么得到的?试想,如果规划部门的报批手续中需要居民意愿征集的情况报告,那么一个材料不足的报批手续是如何得到批示的?是建筑方伪造民意,托关系走后门?还是在批示之前,有关部门没有对小区实际情况进行过核实和监督?居民们不得而知。相反,如果规划部门的报批手续中不需要居民意愿征集的情况报告,建筑方就算是不通知居民,不进行论证,也同样可以得到规划批文的话,那么规划部门的政策的执行便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产生了矛盾。

小区公共用地既是归业主共有,那么每一位业主都有权享受这片公共空地。而实际上,小区内新建停车位的面积,已经占到了公共用地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公共用地的权益从此被边缘化,有车一族可以通过“有偿使用”来享受停车位的便利,那么家里没车的居民又该如何享受公共用地的使用权呢?

笔者认为,尽管从手续上看省庄建筑公司建收费停车位的行为没有超出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范围,但从法律的角度也的确存在有侵权行为。由此折射出的则是有关部门执行报批手续时的监督疲软,亦或是政策执行和法律条文之间存有矛盾。要维护好居民们的合法权益,除了需要小区管理者充分尊重民众意愿,更需要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监督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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