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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赌未必怡情,却也不该重罚

济南日报 2015-06-11 22:08 大字

■本报评论员宋延坤

自由谈既然在“炸金花”的过程中将现金当成筹码,就可以认定这8名大学生的行为是赌博,但是,泰安警方最大失误之处就是不仅缺乏足够多的法律依据,还有“随意量刑”的嫌疑,这样的办案方式实在是难以服众。

8名江苏大学生在山东泰安旅游,酒后在宾馆打牌“炸金花”,玩的是一块钱一把的小筹码。警方当场收缴赌资920元钱,依法对其做出治安拘留15天,并罚款3000元的处罚。警方认为,赌博行为要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有“抽头”。该案中,人数达到8人,属于“聚众赌博”,即便彩头很小,也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赌博。(6月10日《南方都市报》)

这则消息出现在网络之后,立刻引发了众多网友的关注。不少网友认为,一块钱一把的牌局纯粹是“小赌怡情”,是这8名学生用来消遣的方式而已,压根就用不着处罚。如果连这种娱乐方式都要罚款和拘留,那些大妈大叔长期“盘踞”的棋牌娱乐室是不是就可以认定为“赌窝”呢?对于同情这8名大学生的声音,笔者不敢完全苟同,这小哥们几个毕竟在打牌的过程中使用了现金当筹码,的确有着赌博的嫌疑,所以,应该对他们施以一定的处罚手段,比如批评教育或罚款几百元。不过,笔者虽然支持处罚这些大学生,但是,“治安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这种程度的处罚还是太重了,于情于法都是说不通的。“聚众赌博”应该如何认定,又该如何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很显然,从赌资数额来看,并不能认定这8名大学生的“炸金花”是聚众赌博,泰安警方给出的“属于‘聚众赌博\’”这种说法站不住脚。

如果再从“赌博”的层面进行分析,泰安警方对8名大学生的处理同样很难讲得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处罚标准——“构成赌博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什么是“情节严重”呢?一般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多次赌博或因同一行为受过处罚的;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人场参赌金额或者当场赌资较大的;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8名大学生参与“炸金花”,赌资只有920元,就算是将他们的行为干扰了其他客人的正常休息,也远远达不到“情节严重”的嫌疑。

既然在“炸金花”的过程中将现金当成筹码,就可以认定这8名大学生的行为是赌博,但是,泰安警方最大失误之处就是不仅缺乏足够多的法律依据,还有“随意量刑”的嫌疑,这样的办案方式实在是难以服众。笔者认为,看来泰安警方非常有必要组织一下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重新审视一下自己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到底应该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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