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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设千余处烟花爆竹零售点 营业时间为2月1日至3月10日,实行专店专人销售

滕州日报 2015-01-24 23:53 大字

本报讯(特约记者 廖晗) 1月23日,记者从安监部门获悉,2015年春节期间我市将设1000余个烟花爆竹零售点,营业时间为2月1日至3月10日。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春节期间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家,应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据了解,安监部门对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许可审查期间,将安全作为主要审查内容,要求经营者合理布局,实行专店专人销售,禁止在集贸市场、居民住宅区等场所营业。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周边50米范围内不能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严禁在北辛路、火车站广场、龙泉文化广场、尚同园等处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另外,零售点要确保安全通道畅通,店内不准住宿、生活,烟花爆竹的存放量不得超过30箱,需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和装满水的水桶等,并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据市安监局贾科长介绍,1月16日至31日为经营者培训发证阶段。由市安监局法制信息科委托天泰安全培训中心对各镇街临时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完善安全责任险,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许可证。烟花爆竹必须是专店经营,只能销售C、D级产品。销售期间,各安监中队将联合派出所等部门,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的非法行为,一旦查获将统一销毁。另外,市民可拨打电话5888111、5588098,对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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