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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泰安市环卫处主要负责人就《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施行答记者问

泰安日报 2014-04-04 16:23 大字

 

近年来,非法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危害食品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问题十分突出,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依法打击利用餐厨废弃物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推动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省政府于2014年2月10日以省政府令第274号发布了《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4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实施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统一处置制度,推进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建设,加强运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做出了系统规定。日前,就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餐厨废弃物的有关问题,泰安市环卫处处长姚文涛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问:《办法》中所规定的餐厨废弃物是指哪些?

答:《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问: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防止玻璃、废纸、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废弃物;(2)按照规定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3)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4)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5)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公共场所等处。

问:泰城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由谁来承担?

答:2012年,泰安市被确定为国家第二批餐厨垃圾处理项目试点城市。2013年6月,市政府确定由泰安中科公司在垃圾发电项目的基础上,通过BOT的形式,建设餐厨垃圾处理厂和收运体系,该项目于去年底已经完成。由该企业根据特许经营的要求,负责泰城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工作。

问:若违反《办法》规定,将按什么标准进行处罚?

答:《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2)未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协议;(3)未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4)未按照要求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5)未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6)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2)未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3)未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4)未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5)未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收购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未按照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2)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3)未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4)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置最终产品的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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