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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燃气设施 维护公共安全

泰安日报 2014-04-25 16:17 大字

 

天然气作为一种清洁能源,早已在泰城普及。然而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其具有易燃易爆的属性,一旦泄漏后遇明火将发生着火、爆炸,安全供应及使用要求极高。用气环境的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维护,保护燃气设施,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也是广大居民应尽的义务。依据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若违反相关条款,将依法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以下几点请特别注意:

一、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不得盗用燃气,不得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二、房屋装修时不得将燃气设施密闭包裹,嵌入式灶灶台下面的橱柜应开设通气孔,通气孔的总面积应根据灶具的热负荷确定,宜按每千瓦热负荷取10平方厘米计算(10cm2/kW),但不得小于80平方厘米,防止形成密闭空间。

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在未查明燃气管道确切位置时,请不要进行施工;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防止燃气事故。

四、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国家法规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六、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范围内,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对地下地上燃气设施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除、改动燃气管道设施。

七、配合和协助管网旧改工程,消除占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创建安全社区,维护公共安全,共同建设幸福泰安。

若发现天然气管道被破坏或天然气管道(设施)出现泄漏(天然气泄漏会产生类似臭鸡蛋味),请立即拨打泰安泰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24小时服务报修电话8227085 6987771,紧急情况下也可拨打110报警。在我公司抢险人员到达前,保护现场,并杜绝现场一切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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