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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执法局致信经营业户 参与城市管理 建设美好家园

泰安日报 2014-02-12 16:41 大字

 

本报2月11日讯(通讯员 赵为民)春节一过,市城管执法局向城区沿街经营业户发放《致经营业户一封信》,旨在衷心感谢经营业户对城市管理工作支持和参与的同时,更期望泰城广大经营业户以“城市是我家、美化靠大家”的主人翁姿态,积极参与到城市管理工作中来,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为推进富民强市、建设幸福泰安作出应有贡献。

近年来,在广大经营业户的大力支持下,泰安城区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经营秩序得到了明显改观,市民关注的店外占道经营、搭建棚厦、店外洗车修车等影响市容环境的现象明显减少,但是在部分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仍存在店外经营等影响城市秩序的问题,外来游客及市民反映强烈。为进一步规范经营秩序,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升旅游城市形象,市城管执法局从即日起,对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两侧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搭乱建等实施依法集中规范治理,依据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希望自觉遵守以下七项规定:(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照经营、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放灯箱、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二)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三)对无照经营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四)对占道经营和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的,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六)凡不符合规定的,须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七)广大经营业户要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规。对不服从整顿治理、故意刁难、妨碍执法、聚众闹事、围攻谩骂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执法局诚恳希望广大经营业户、社会各界能够积极参与、关注、监督城市管理,及时提出宝贵意见,多为城市管理工作建言献策,拨打8538555电话,可对乱摆乱占、乱贴乱画、乱扔乱倒、乱扯乱挂等违反城市管理法规、侵害市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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