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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将启用新版财政票据 ——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处负责人答记者问

泰安日报 2013-12-02 17:03 大字

 

记者: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现行使用的财政票据将于2013年12月31日全部停止使用,新版财政票据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启用,请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有关情况。

负责人:为规范财政票据使用、强化财政票据监管工作、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省财政厅《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规定》(鲁财票〔2013〕2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启用新版财政票据,有效期5年。现行使用的财政票据将于2013年12月31日全部停止使用。根据这一规定,泰安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明年起都要启用新版财政票据。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分别监(印)制,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各级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用票单位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领购制度。用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设置票据管理台账等票据使用登记制度,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记者:新版财政票据有哪些种类?适用范围怎样?

负责人:新版财政票据坚持“以通用票据为主,专用票据为辅;以机打票据为主,手工票据为辅”的原则,通过大力压缩票据种类、统一票据式样、扩大机打票据、增强票据防伪功能等措施,设置了3类32种新版财政票据。其中,非税收入类票据16种、结算类票据1种、其他财政票据15种。

一类是非税收入类票据,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二类是结算类票据,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三类是其他财政票据,适用于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以及公益性社会团体等单位,依法接受并适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时开具的山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等。

记者:启用新版财政票据有哪些具体要求?如何做好新、旧版财政票据衔接工作?

负责人:根据上级规定,现行使用的财政票据将于2013年12月31日全部停止使用,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将一律作废。泰安市各级各单位要认真清理登记已使用和未使用的旧版财政票据,并按规定进行保存、核销、销毁。新版财政票据启用后,泰安市各级各单位须认真做好新版财政票据申报、领购、发放和旧版财政票据清理、核销、销毁等各环节工作,确保新、旧版财政票据顺利衔接。

目前,泰安市已将2014年第一季度新版财政票据的印制计划上报省财政厅,新版票据将于今年12月中旬送达泰安市。因此,启用新版财政票据后,市直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要将未使用的旧版财政票据认真清理登记后,于2014年1月31日前交回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销毁。

顺便说一下,一是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10号)要求,自2013年9月份起,原先向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收取的财政票据工本费已取消,现由各级财政负担,泰安市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只需根据用票量多少,按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领用,同时财政部门对已用财政票据进行查验、核销。二是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及新版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已放在泰安市财政局网站(http://www.tacz.gov.cn),请市直票据使用单位注意查看和学习。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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