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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下发通知 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年货节礼

泰安日报 2013-11-27 17:05 大字

 

本报11月26日讯(记者米广莉

 

通讯员刘明)为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省纪委关于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精神,日前,市纪委结合泰安市实际,就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上级纪委要求下发通知。

通知指出,要尽快将中央纪委通知要求传达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党员干部,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坚决杜绝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现象。

通知明确,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各类土特产品等年货节礼及有价证券、购物卡(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转变职能、突出主业的要求,强化执纪监督,对顶风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切实以监督检查的实际工作成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断巩固纠正“四风”成果。市纪委公开举报电话(12388),受理群众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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