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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城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司法确认决定书

莱芜日报 2011-05-25 23:13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亓升 朱鹏远)5月9日,莱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发出了一份人民调解协议确认决定书。这是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发出的首份人民调解协议确认决定书。

5月9日,泰安市某建材公司与李某、张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在莱城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张某于7月15日前支付泰安某建材公司货款22920元;逾期不支付,自愿支付利息损失5000元。当日下午,双方当事人一同向该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上述协议的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后,法院立案庭非常重视,由速裁庭副庭长张海红对该调解协议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均承诺未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遂制作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书,并及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这份编号为“(2011)莱城调确字第1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的正式签发,标志着莱城区法院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正式运行,这次确认也成为莱芜市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第一例。

通过司法确认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实现了人民调解和司法活动的有效衔接,更加充分地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增强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对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缓解法院工作的压力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真正体现调解优先的原则,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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