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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持枪杀警案一审宣判, 刘建军被判死刑

烟台晚报 2011-03-15 06:57 大字

本报综合消息14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泰安“1·04”持枪杀人案和德州“12·29”案的两名被告人,被告人刘建军被判处死刑,被告人刘建民被判处无期徒刑。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建军、刘建民预谋后报复行凶,刘建民用电动车将刘建军带至现场附近,由刘建军持刀捅刺被害人窦广东要害部位致其死亡,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建军为抗拒抓捕伙同其兄刘鲁民(已死亡)用双管猎枪、砍刀等枪击、捅刺办案民警,致3人死亡,1人轻伤。在逃跑过程中,二人继续行凶,致民警和群众1人死亡,2人重伤,3人轻微伤,多部车辆受损。被告人刘建军的行为亦构成故意杀人罪。法庭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民事部分依法赔偿。

宣判后,被告人刘建军当庭表示不上诉;被告人刘建民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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