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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评分”制度让监外罪犯监管更规范

莱芜日报 2010-08-31 00:21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刘伟道) 苏某和亓某曾因犯罪被判刑,今年2月份被假释出狱,但是二人却不思悔改,于2010年4月25日,因琐事持刀将被害人吴某非法拘禁,当晚二人被派出所拘留。派出所立即启动网上查询系统,对二人进行进一步审查,发现苏某和亓某是假释罪犯。派出所按照“考核评分”制度的要求,立即通知莱城区人民检察院。该院审核后指派干警协助派出所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并作了详细记录。通过与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和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仅用半天时间就作出了撤销假释裁定,苏某、亓某两名假释罪犯被立即收监。这是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创新监外罪犯监管工作的一个缩影。

针对当前对社会稳定危害最大的监外罪犯又犯罪问题,莱城区人民检察院立足当前实际,创新监外罪犯考察方法,从年初开始对基层派出所的监外罪犯监管工作实行“考核评分”制度。“考核评分制度”主要围绕7个方面的内容对基层派出所的监外罪犯监管工作进行现场评分考察,即:是否成立监改组织和帮教小组,帮教措施是否得力;定期谈话记录是否符合规定,外出、会客、迁居等是否遵守规定;监外执行到期的是否公开宣布并记录在案;有无脱管、漏管现象,查清人数、时间、后果及原因;是否出现又犯罪案件,查清后果、原因;丧失监外执行条件的是否依法收监;法律文书是否齐备。考察时邀请公安机关分管领导参加,并挑选较好、较差两类具有代表性的派出所进行当场点评。考察完毕,就考察情况向基层派出所和公安机关领导进行书面通报,并详细列出排名靠前派出所的名单及其优点、排名后5位派出所的名单及其需要改进的方面。

通过实行考核评分,监管单位对外执犯的监管更加深入细致,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同时在监管单位之间形成一种良好的竞争激励机制。检察机关也能及时、全面、动态地掌握监外罪犯的状况,有的放矢地进行监督,与执行机关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监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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