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消协:“概不退换”是霸王条款
□石帆/制图
本报4月25日讯(记者 王玉)“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很多消费者在购物时都会碰到商家给自己贴的这道“护身符”。在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时,商家以此免除自己的责任。日前,肥城市消协就接到了这样一起消费纠纷案件。
日前,消费者赵女士在某电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花380元购买了一部手机。商家表示,这是特价商品,并在购货发票上写上了“特价机不退不换只保修理”的字样,还要求消费者在此发票上签了字。可没想到,手机在短时间内频繁发生故障,不但更换了电池而且还修理了3次,可之后仍经常出现自动关机的情况。赵女士认为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多次找到经销商要求退换,但经销商都以“特价销售”为由拒绝了。无奈之下,赵女士向肥城市消协请求帮助。
消协工作人员认为,经销商在销售手机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经销商以“特价销售”为由,免除手机退换责任的行为是商家的霸王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协工作人员认为,特价、打折品不同于处理品,经营者以降价条件售出的商品,应当保证质量,并承担修理、更换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次,经销商违反了《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第六款“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和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的规定。根据三包规定,经销商应承担退换责任。
最终,经消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经销商以补差价款的方式,为消费者更换了一部价值近500元的某品牌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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