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以案释法 推动依法治霾
去年以来,泰安市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大气法)实施为契机,加大普法力度,凝聚治霾共识,严格执法监管,夯实治污责任。去年全市环保部门共立案查处涉气环境违法行为230余起,处罚金额2700余万元,企业守法意识和治污能力均有明显提升。全市大气SO2、NO2、PM10、PM2.5则分别同比上一年度改善9.8%、2.6%、10.9%、8.6%,泰城蓝天白云天数同比增加了18天,重污染天数同比减少了10天。现将部分适用《新大气法》处罚的典型案例选登如下:
案例一
肥城市某企业锅炉超标排污案
案情简介:2016年6月,肥城市环保局对某企业50t/h燃煤锅炉进行监测,发现烟尘浓度超标5.73倍,氮氧化物超标0.36倍。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8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依据该法第99条第(二)项,肥城市环保局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超标违法行为,处罚款40万元。
案件点评:《新大气法》加大了对超浓度、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处罚上限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现在的100万元,拒不改正的还将面临“按日连续处罚”,极大增加了大气违法成本。该条款同时适用于“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形。
案例二
宁阳县某建材厂扬尘污染案
案情简介:2016年12月,宁阳县环保局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建材厂物料堆场防尘措施不完善,未建设相应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完全的覆盖措施。该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2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依据该法第117条第(二)项,县环保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6万元。
案件点评:《新大气法》突出了联防联控原则,对扬尘、燃煤、机动车、持久性有机物等可能产生大气污染或者造成臭氧层破坏的活动,坚持多措并举,提出防治要求,未按规定造成污染的,依法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案例三
岱岳区某企业异味扰民案
案情简介:2016年11月,岱岳区环保局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对某企业异味扰民一案立案调查,现场存在明显异味,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监测,认定企业臭气浓度超标。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0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之规定。依据该法第117条第(八)项,区环保局责令企业整改,处罚款10万元。
案件点评:《新大气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新建可能产生恶臭气体的项目,必须落实科学选址、防护距离、净化装置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对于已建成项目,也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通讯员 王斌
新闻推荐
本报4月18日讯(通讯员张婕刘晓)“你好,这是***联系卡,上面有我们的工作单位、职务以及我们帮扶人员联系方式,您遇到什么困难可以随时给我们拨打电话。”近日,在肥城市安站镇陈楼村贫困户胡金良家...
肥城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肥城市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