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投保合同被解除,原是“被就医”惹的祸,被借名者状告医院“更名”获支持

山东法制报 2015-10-09 00:00 大字

出于种种原因,现实生活中的借名就医现象并不少见。但借名就医的后果,无论是借名者还是被借名者,对其产生的责任及利益损害却是始料不及的。近日,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易新苗律师就代理了一起因被借名就医引发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该起纠纷中的胡某,自己花钱投保的人寿保险合同如约履行两年后突然被解除,原是自己被借名就医的“病史”惹的祸。利益受损的他,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诉请“更名”。

医保合同被解除,原是“ 被看病”惹的祸

2015年9月,肥城市一村民胡某突然接到他两年前投保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人身医疗健康保险合同》的通知书。

胡某于2013年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医疗健康保险合同》,胡某于2014年和2015年分别两次因健康原因入院治疗后康复出院,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报销了胡某的各项医疗费用。但保险公司之后查询胡某承保前的住院病历与既往病史,发现他之前曾因重大疾病入院就诊治疗。 2015年9月 14日,保险公司向胡某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该保险公司认为胡某投保前存在异常病病史,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故解除与胡某签订的保险合同。

胡某接到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后,甚感难堪与疑惑。胡某自己很清楚,他自从2004年外迁至山东以来,身体颇为健康,从未在病历所记载的医院或其他医院就诊治疗过。那为何自己的名字赫然出现在该医院制作的病历中呢?

原来,病历中的“胡某”,实际患者是自己的岳父陈某某,当年岳父生病就医时,家人私自借用了自己的名字。

状告医院诉请“更名”

胡某为给自己“正名”,2015年10月9日,一纸诉状将病历中的医院肥城市人民医院告上了法庭。胡某强调,病案中的患者实际应为陈某某,医院错误登记为他的名字,致使他的姓名权受到侵害,要求医院对该病案登记的患者姓名及相关文字予以更正。

事实查明,2010年3月11日,肥城市人民医院收治一名患者,诊断为低血糖昏迷需住院治疗。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医院工作人员经询问患者家属,制作了病案。该病案及相关医疗单据中均载明患者的姓名为“胡某”。2010年3月16日,该患者病愈出院,其家属为陈某某办理了出院手续。同日,使用署名为“胡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据报销了医药费989元。

对此,胡某强调,病案中的患者实际应为陈某某,医院错误登记为自己的名字胡某。胡某的代理律师易新苗认为医院负有审查核实患者真实身份信息的义务,其工作人员登记姓名与住院者不一致,明显是医院疏于管理,存在明显过错或过失,致使胡某的民事权利受损,名誉权受到损害。医院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姓名权、名誉权的侵权责任。肥城市人民医院辩称,病历书写及记载符合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医院无任何过错,更不存在侵犯胡某的名誉权的行为。

法院判决医院“更名”

法院终审审理认为,与医院建立医疗服务合同的主体应为陈某某,而非胡某,医院为患者检查治疗疾病负有核实患者身份的义务,双方的医疗合同不因病历中的姓名错误而无效。虽然医疗合同已履行完毕,但患者陈某某的登记姓名为胡某,导致保险公司认为胡某曾患有严重疾病而与其解除了人寿保险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之规定,当事人负有纠正错误的义务,陈某某已去世,医院有义务将住院者姓名改为实际患者。遂判决肥城市人民医院将病历中的“胡某”改为“陈某某”。

借名就医将承担法律上的风险。在此,提醒广大读者,公民应当正确使用姓名权,尤其是患者就医时应当正确使用身份证上的姓名,错用或借用、冒用将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且还会给患者或他人在工伤、医疗保险等领域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报记者  杜海英

新闻推荐

小男孩离家一天一夜,可算安全回来了 多位网友帮寻人,家长借本报致谢

本报泰安11月1日讯(记者张伟)肥城一名七年级小男孩,离家一天一夜后,自己回家。家人为找他,又是报警又是发朋友圈,远在陕西打工的父亲,也连夜往家赶。有亲戚说,小男孩出走,系作业没做好,被母亲说...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