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法院宣判一起公交车司乘冲突案

山东法制报 2018-11-30 14:31 大字

本报讯(记者李佳通讯员刘庆伟) 11月28日上午,东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据悉,这是山东省首例在司乘冲突中被判处这一罪名的案件。

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酒后乘坐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东平公司客车由泰安去往东平,车内载客18人。16时许,客车行驶至东平县接山镇 331省道与滨河大道交叉路口时,周某某要求下车,客车司机明确告知周某某到接山汽车站后方可下车,周某某即抢夺司机方向盘要求客车停车,导致车辆突然改变行驶方向,脱离正常行驶道路,驶向道路北侧路肩,司机将客车紧急制动后,停在道路北侧的路肩上。 周某某的行为导致客车右前轮轮胎及减震气囊破损,未造成人员伤亡。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赔偿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东平公司车辆维修费 1500 元,并获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不顾他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公共汽车方向盘,致使车辆失控,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其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对被告人周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周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在随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东平法院相关负责人向媒体记者通报了周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向社会公众作出释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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