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方向盘判实刑体现了法律震慑力
□本报评论员 熊苗
28日,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夺方向盘”案做出一审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3年有期徒刑。据悉,该案也是山东省首例公交车司乘冲突,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的案件(本报今日A03版有报道)。
“抢夺方向盘”乱象并非始自今日,只是此前多以司乘纠纷看待。即使是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引发高度关注后,此类事件也多有发生。根据媒体公开报道,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差异较大,显示出很大的“弹性”。如据湖南省隆回县公安局通报,11月25日,当地5路公交车上两次上演“抢夺方向盘”事件,44岁的违法行为人庞某青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据11月5日报道,辽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接连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机案,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不等的刑罚。
另一方面,大部分经过司法程序适用刑罚的此类案件,又表现出极大的“趋同性”——有媒体根据裁判文书网不完全统计,仅2017年一年,全国至少发生过36起乘客袭击司机驾驶的案例。这36起案件均由检察院起诉,被告乘客均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受到刑事处罚,刑期在一至三年。而涉罪案件中,大部分违法者最终都被判处缓刑。
综合以上可以看出,针对妨害驾驶行为,在追究法律责任的现实操作中,部分适用了拘留,即使是刑事处罚,也大部分都是缓刑。事实证明,过轻的惩戒完全起不到震慑作用,不足以警示公众。
对于缓刑比例较高的原因,有司法界人士这样解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的量刑起点相对较高,这就造成在实际司法审判过程中产生困扰,因为他们的社会危害性和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里面所界定的一些犯罪行为是有一些差别的,所以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很多案件出现了适用缓刑的情形。”
对此,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在内的很多专家都提出了增设新罪的建议,如“妨害安全驾驶罪”“暴力危及交通安全罪”等,基本的逻辑都是增新罪、用实刑。增设新罪,还是继续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法应加速研讨进程,以使同类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致的法律惩戒。
东平“抢夺方向盘”案,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结合目前类似案件多发的背景,以实刑判处具有指向标意义。同时,加强对案例的宣传和普法也很重要,如此才能更好地提升法律对社会风气的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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