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照”驾校,宿州一警长获刑

新安晚报 2021-10-08 08:32 大字

本报讯宿州市交警高速一大队事故中队原四级警长郭明,在2013年至2019年间,利用在宿州市车管所工作的职务便利,为驾校增加考试名额、增加考试场次及为考生提示答案或者安排重考提供便利等,收受贿赂94万余元。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萧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郭明,男,1979年出生于宿州市,汉族,本科文化,案发时系宿州市交警高速一大队事故中队四级警长,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住宿州市埇桥区。

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郭明在宿州市车管所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基础数据维护、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后台管理及监考科目一理论、科目三外路、科目三道路文明驾驶考试职务之便,为驾校增加考试名额、增加考试场次及为考生提示答案或者安排重考提供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中微信转账75.493599万元、现金16.9万元、购物卡2.6万元,合计人民币94.993599万元。

被告人郭明于2021年4月29日经萧县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到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郭明已退至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人民币74.1万元。郭明的家人于2021年6月29日将人民币4.8936万元退至法院代其退赃,将人民币30万元缴至法院预缴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4.99359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属数额巨大。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明构成坦白,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综上,判决被告人郭明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郭明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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