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合离婚不成,一年后再次起诉获支持

拂晓报 2021-02-26 11:29 大字

近日,萧县人民法院民一庭适用民法典审结一起离婚诉讼案件,2019年10月经该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案情:原告小李(女)和被告小杨(男)经人介绍相识,在2015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1年、2015年生育一子和一女。小李认为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19年9月,小李到萧县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于2019年10月判决不准其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事隔一年多,原告小李于2021年1月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并生育两个子女,但在共同生活中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法院判决不准其离婚后,在一定时间内仍未能和好,且判决不准离婚已满一年以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应认定为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条件,故原告小李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原、被告之子已年满9周岁,经征求其意见,其不表达愿意随谁生活。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根据当事人意愿和风俗习惯,婚生子随被告小杨生活为宜,婚生女随原告小李生活为宜,并各自负担其抚养费用。  

■法官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故判决准予离婚。针对子女抚养问题,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根据当事人意愿和风俗,故判决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双方各自负担其抚养子女的抚养费。

在此提醒,离婚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一定伤害和亲情缺失,甚至会严重影响其健康成长,所以离婚需谨慎。 (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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