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拿欠条向雇主讨债,法院为何未支持?

拂晓报 2020-12-25 08:55 大字

原告持欠条起诉,被告否认欠款事实,双方各执一词,法官如何判断?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纠纷案件,驳回了起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意味着虽有欠条但也不一定能获法院支持。这是怎么回事呢?

老马、老刘都是从事建筑防水工作,2016年12月老刘跟随王老板在萧县某工业园区干防水工程。2018年春,原告老马经老刘介绍也在上述工地从事维修、防水等工作,工钱及材料均由老马先垫付。2018年3月4日,王老板出具欠条写明“今欠老马工人工资合计61000元”。2018年12月29日,王老板又出具承诺书,写明“欠老马、老刘等工人工资61000元,已付2000元,余款59000元在2019年5月30日前付清”等。因当时老刘不在萧县,该承诺书保存在老马手里。2020年1月17日,因为工资迟迟未结清,老马、老刘、王老板共同在萧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解处理,王老板又出具证明,写明“下欠老刘工人工资46000元,确认老马手里的5万元欠条是老刘做的防水工资”等。三人均签字确认,王老板并将35000元打到萧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因王老板不愿给付下余欠款,老马遂持2018年3月4日王老板出具的欠条起诉来院。

法院认为,老马与王老板之间存在劳务施工事实,争议焦点系欠款金额。老马依据2018年3月4日被告出具的欠条主张被告欠款金额为61000元。经审查,王老板于出具该欠条之后又出具承诺书,该承诺书内容与欠条内容相矛盾,时间在欠条之后,应认定此承诺书为双方最后结算金额的认可。且老刘证明该61000元中有老刘50000元,老马 11000元;王老板已经给付老马23000元,已经超出所欠金额,故老马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判决经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已生效。

协议体现的是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应当依照变更后的合同继续履行,即后合同优于先合同。虽然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原件,但综合案情及生活常理,可以推定原、被告之间的总债务数额,在被告已经履行了债务之后,原告已无权再行主张。另外,根据后协议优于先协议的原则,在前后协议内容不一致时,应以后协议为准。

(刘欣 孔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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