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遭噪音“滋扰”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拂晓报 2020-09-18 09:54 大字

入住新房本是开心的事情,但萧县的业主杨某却遇到地下室内水泵运行引起室内噪音污染这一糟心事。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因噪音污染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开发商赔偿杨某经济损失四万元。

2016年5月27日,杨某购买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房产一套。合同签订后,杨某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并办理银行按揭手续,该置业公司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屋。交付后杨某没有入住,房屋一直处于闲置状态。

2019年7月,杨某通过中介将案涉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所有,后第三人找到杨某,说案涉房屋噪音太高、振动太大无法居住,杨某才发现案涉房屋正下方是电机水泵房,电机水泵日夜不停运转,室内噪音较高且存在振动现象,无法正常居住。其后虽有整改但无效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萧县法院依法委托萧县环保局对涉案房屋现场进行勘验、测量,测量结果房屋客厅噪音分贝为41.9,主卧噪音分贝为41.6,书房噪音分贝为39.6。另经现场查看,涉案房屋地下为小区水泵房,该水泵房楼层较高,顶层楼板直接与涉案房屋相连,水泵房24小时不间断运行,存在振动情况。与涉案房屋同一楼层的其他住房中间设有地下停车场,仅有涉案房屋与水泵房上下相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良好、安宁的居住环境对于购房消费者有着重要意义。依照《住宅设计规范》中的规定,关于住宅、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当满足以下要求:昼间卧室内的噪音分贝不得大于45分贝;起居室的噪音分贝不得大于45分贝;《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杨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噪音纠纷未有约定,经专业部门测量涉案房屋噪音尚未超过规定标准,在正常值范围内,房屋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涉案房屋存在噪音及振动系事实,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该噪音发出的声响已超过一般人所能容忍的限度,对杨某居住造成了一定影响,故其要求赔偿损失应予支持,法院酌定以四万元为宜。综上,萧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孔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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