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交警公布7月份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及典型事故案例

拂晓报 2020-08-21 10:29 大字

8月20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宿州市交警部门对全市道路持续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向社会公布7月份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及典型事故案例,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今年7月宿州市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为:原G206国道老金安驾校门前路段;萧县境内G310国道276KM+300M处;砀山县城区道北路(汇丰市场东)百世云仓库对面路北。

7月2日19时27分,张某席驾驶小型轿车在民磬路一烧烤店门前左转弯掉头时,与栗某国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后乘坐人栗某冬)、蔡某倩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连环相撞,造成栗某国、栗某冬、蔡某倩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及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张某席驾驶车辆未按规定原地掉头时,影响直行车辆通行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倩、栗某国、栗某冬无责任。

7月10日15时30分,武某驾驶轿车沿永中路行驶时,与张某平驾驶轿车(乘坐人张某丽)发生相撞,造成张某丽受伤、武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武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与张某平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时采取措施不当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形成原因作用相当,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丽无责任。

7月17日6时10分许,薛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朱仙庄镇新河村由东向西行驶至闵贤路左转弯行驶时,与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张某水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张某水受伤。薛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左转弯行驶时疏于观察、未按规定让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水在设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未按规定车道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7月20日1时10分许,李某春驾驶货车沿G3京台高速公路行驶至816KM+416M处时,与前方停驶的武某庆驾驶的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李某春驾驶货车乘坐人马某来死亡,驾驶人李某春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两车所载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春驾车时观察疏忽、操作不当及武某庆驾车时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马某来无责任。

(本报记者  刘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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