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首民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维持原判
记者从萧县人民法院获悉,8月7日下午,受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萧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蒋首民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萧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行贿罪判处被告人蒋首民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十九年不等刑罚,并处财产刑。
一审宣判后,部分原审被告人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和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付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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