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交警公布4月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及典型事故案例

拂晓报 2020-05-29 10:40 大字

5月28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法治意识,保障群众平安出行,宿州市交警部门对所辖道路持续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将向社会公布今年宿州市4月份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及典型事故案例,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今年4月宿州市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为:宿州大道高速东出口处宿淮铁路高架桥限高架路段;S303省道埇桥区朱仙庄大铁门路段;原G206国道老金安驾校门前路段;灵璧县境内S224省道游集街北头至王集街南头路段;泗县境内G104国道白庙村湖郭庄路口;萧县境内G310国道265km+800m处路口;砀山县宴嬉路与梨都路交叉路口。

4月2日14时10分许,当事人刘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萧县永固镇一酒店门口(S101省道309km+100m)由西向东倒车上路行驶时,与王某业醉酒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刮擦,致王某业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当事人刘某驾驶机动车,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业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4月5日17时30分许,李某欣驾驶轿车由北向南至S301省道埇桥区解集街五岔路口处,与赵某沿302省道由东向西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相撞,赵某驾驶的货车又与相对方向王某稳驾驶的轿车(乘坐陈某文)和李某峰驾驶的轿车发生相撞,造成李某欣、陈某文和李某峰受伤及四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李某欣驾驶机动车通过无灯控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赵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峰、王某稳、陈某文无事故责任。

4月18日22时10分,纵某无证饮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沿S10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10km+200m处萧县大屯镇中学门口与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纵某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某、黄某红、杜某慈无事故责任。

4月20日15时20分,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沱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东二环路交叉口右转弯时,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与谷某芹驾驶两轮电动车沿沱河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谷某芹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刘某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谷某芹无事故责任。

4月23日17时30分,张某军驾驶变型拖拉机沿S10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S407省道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季某龙驾驶电动自行车沿S10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相撞,造成季某龙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军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右转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季某龙无事故责任。  (本报记者 刘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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