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民等11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萧县人民法院获悉,4月28日上午,被告人蒋某民等11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行贿罪一案在该院第七审判法庭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民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八个月至十九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财产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起,被告人蒋某民以血缘、亲属关系为基础,依仗家族势力纠集、网罗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建立起一个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郭某苹等四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芈某某等六人为一般参加者,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成员基本固定、结构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萧县龙城镇及周边乡镇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获取了巨额非法利益,诈骗数额计1139.1126万元,其中既遂554.2926万元,未遂584.82万元。所涉案件性质恶劣,受害群体巨大且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和严重的身心残害,很多受侵害的群众由于畏惧被告人蒋某民及其犯罪组织的恶名及势力范围而忍气吞声,不敢报案,不敢反抗,严重破坏了萧县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蒋某民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蒋某民作为该犯罪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该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他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 付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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