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表箱漏电致人身亡涉事房主理应赔偿
宿州讯(孔祥娟)一准大学生在暴雨中触电身亡,谁来担责?萧县法院一审判决,漏电房屋房主赔偿受害人,但房主不服上诉。近日,宿州中院经审理,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家住萧县西部某乡镇的小闫系萧县中学2018年的高中毕业生,成绩优异已经被上海某重点大学录取。
2018年8月18日,受台风温比亚影响,萧县突降暴雨。次日,小闫与同学小吕、小王相约到母校相聚,晚上住在小王处,并到网吧里玩游戏。当晚萧县的暴雨越下越大,凌晨2点左右网吧也断了电,小闫与小吕、小王3人从网吧出来,向网吧东面行走时,因位于网吧和某板面店中间墙上的电表箱漏电传入水中,不知状况的小闫踩入地上积水后触电当即倒地不幸身亡。
小闫系家中独子,其意外身亡给家人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经查,事发处该电表系因线路磨损导致漏电,漏电线路用户系王某,王某已去世多年,该处房屋及电表由其妻许某所有并管理。萧县某板面店于2013年11月6日承租许某的房屋,并布置线路安装3个电表,至2018年6月,萧县某板面店从该房屋搬迁,并拆除线路及3个电表。
事发后,小闫家人与萧县供电局达成赔偿协议。但与许某及该板面店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小闫家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主许某和该板面店共同赔偿。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事故发生时,谁是案涉房屋的实际管理人,房主许某与承租人萧县某板面店对受害人的死亡是否具有过错及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依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查明,承租人萧县某板面店已于2018年6月,另择地址重新经营,萧县某板面店从该房屋搬迁,并拆除线路及3个电表。事故发生前,萧县某板面店已将钥匙交付给房主许某,许某对某板面店已搬至新的经营地址,自己索要钥匙的事实予以认可。事故发生时,许某作为漏电线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因其过错导致受害人闫某触电死亡的后果,应对受害人闫某触电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小闫家人要求许某承担20%的责任过高,法院酌定为15%责任。某板面店在2018年6月已不再租赁许某房屋,并拆除了在租赁房屋内布置及安装的电表,发生漏电的线路不属其所有也不属其使用,因此某板面店不是漏电线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受害人闫某触电死亡的后果不应承担责任。
许某和某板面店抗辩小闫家人已从供电公司获得赔偿款,但供电公司的赔偿不是免除许某应承担责任的理由。法院依法判决:小闫家人因小闫的意外身亡所受的损失合计为715969元,许某承担15%责任,赔偿小闫家人各项损失99833.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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