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大学生暴雨中触电身亡 法院:房主疏于防护应担责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9-08-20 11:33 大字

[摘要]法院:房主疏于防护应担责

2018年8月19日,萧县一准大学生闫某在暴雨中不幸触电身亡。漏电点归谁实际管理使用,谁又该为这起悲剧负责?2019年4月15日,经萧县人民法院判决,涉案房主赔偿受害人父母闫某甲、刘某各项损失99833.55元。房主不服该判决上诉后,近日,宿州中院依法维持原判。

小闫2018年被上海某重点大学录取。2018年8月19日,小闫与同学相约到母校相聚,晚上住在同学处,并到网吧玩游戏。当晚萧县的暴雨越下越大,凌晨2点左右网吧也断电了,小闫与同学三人从网吧出来,向网吧东面行走。此时,位于网吧和某板面店中间墙上的电表箱漏电传入水中,不知状况的小闫脚踩入地上积水后触电当即倒地不幸身亡。

事发后,小闫家人将萧县供电局和房主许某与承租人萧县某板面店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共计715969元,被告许某以及萧县某板面店共同承担责任比例20%,即209729元。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处该电表系因线路磨损导致漏电。该处房屋及电表由许某所有并管理。被告萧县某板面店于2013年11月6日承租许某的房屋,并布置线路安装电表,至2018年6月,被告萧县某板面店从该房屋搬迁,并拆除线路及三个电表。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供电公司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前,萧县某板面店已将钥匙交付给房主许某,事故发生时,许某作为漏电线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受害人闫某触电死亡,故应对该后果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20%的责任过高,法院酌定为15%的责任。被告萧县某板面店对受害人闫某触电死亡的后果不应承担责任。

二被告抗辩原告已从供电公司获得赔偿款,供电公司已尽到了赔偿义务,但供电公司对原告的赔偿不是免除被告应承担责任的理由,故法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信。综上,萧县法院作出如上判决,现已经生效。(孔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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