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3法院集中公开宣判3起涉黑恶案件

安徽法制报 2019-05-14 10:36 大字

为进一步扩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声势,有力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月430日,宿州市埇桥区法院、萧县法院、砀山县法院一审集中公开宣判3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共2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埇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案件

4月30日上午,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芦岭派出所原副所长戚俊胜徇私枉法案,在埇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庭审当天,区纪委监委、政法系统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群众等共200多人旁听了庭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戚俊胜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明知史大卡、田野、李三矿、王亮军等人涉嫌刑事犯罪,在收受他人钱物后,通过默许他人顶罪、应予刑事立案而不予立案、不按法定程序依法办理案件等手段,故意包庇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史大卡、田野、李三矿和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犯罪的王亮军逃避刑事追诉,为史大卡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持续发展和壮大起到了帮助作用,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戚俊胜具有坦白和退赃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戚俊胜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追缴其违法所得19063.53元。

拱晓冬、宋有星等五人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诈骗)一案在萧县法院宣判

4月30日下午,拱晓冬、宋有星、岳超、蒋冬、黄磊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诈骗)一案在萧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宋有星、岳超与他人合伙成立合肥博畅金融工作室做网络贷款,其中宋有星、岳超各占股25%。拱晓冬知道后于2017年12月初带李昌明参加入股,股份变更为宋有星占股20%、岳超、拱晓冬、李昌明各占股15%。入股后,宋有星负责日常工作,岳超负责财务、放款、收款、提醒收款,拱晓冬负责催款、线下借款。工作室成立之初,宋有星邀约被告人蒋冬并由蒋冬介绍其朋友即被告人黄磊到该工作室工作,两人负责联系借款人及做审核工作。该工作室在微信及支付宝上向在校大学生放款,并将每周百分之三十左右的费用先行从放款中扣除,要求借款人签订高额借款合同,收取高额中介费、服务费、逾期费、高额利息等费用,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欠款时,会要求借款人以每周百分之三十左右的金额将借款续期,或向借款人推荐其他放款人,要求借款人向其他放款人借款来还款,导致借款人债务不断增高;或威胁借款人对其进行电话、短信轰炸,使借款人产生畏惧心理,不得不偿还高额借款及手续费、续期费、逾期费等。2017年12月14日,宋有星与岳超在滁州市注册了滁州市博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工作室组织分工明确,已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宋有星对该工作室的成立、发展起组织、策划、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拱晓冬、岳超系积极参加起主要作用的主犯,蒋冬、黄磊为一般成员。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该工作室多次作案,共计骗取他人钱财19110元,另有25750元未得逞,拱晓冬涉案金额为骗取钱财9410元、未得逞22450元。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有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岳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拱晓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蒋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黄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非法获利33.7万余元,曾某等19人“套路贷”案件砀山法院一审宣判

4月30日上午,砀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套路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

以曾某、项某、叶某为首的三个犯罪集团实施诈骗、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共非法获利33.7万余元。主犯曾某、项某、叶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年六个月、四年,并分别判处罚金十万元、八万元、六万元,其他被告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2017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曾某等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出资成立网络放贷公司,从事放贷业务,并纠集社会无业人员项某、夏某等人,先后在浙江省瑞安市、安徽省宿州市租赁民房作为办公和住宿场所,购置专用手机、电脑、“电话轰炸机”等工具,对犯罪集团人员及所使用的物品进行统一分工和管理,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发送贷款信息,要求借款人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家人及朋友通讯录、借款资信等信息,之后通过“阴阳借款合同”的方式,骗取受害人通过网络平台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贷款1000元,一周收取300元手续费,实际得到款项700元,续贷一周另收300元续期费。贷款放出后若不能及时还款,该犯罪集团安排专门人员或是通过柴某非法成立的催收公司,采取打电话辱骂、威胁,微信发送恐吓信息及色情、侮辱图片, “电话或用机”轮番轰炸,威胁、恐吓被害人及其亲属朋友等手段,迫使被害人或其亲属支付高额利息等费用,对被害人及其家人心理、生活、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由此形成了以被告人曾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集团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共非法获利213456.88元。同时曾某为实施诈骗行为,从在浙江讯码通网络科技公司工作的被告人薛某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0673条,薛某非法获利11500元。被告人曾某组织、领导多人参与多次诈骗活动,其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且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系主犯,应按照该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处罚。被告人曾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假释期满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项某、叶某等人成立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同样的手段,分别非法成立“置信金融”、“鼎丰财富”网络放贷公司,通过“套路贷”的形式,组织多人多次实施诈骗和寻衅滋事行为,分别非法获利91010元、33217.3元,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人身权益,对社会的健康、正常发展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法院依法从快从严审判,对该恶势力团伙给予严厉打击,有效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周里吕凡江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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