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纠纷 首先应有证明
■ 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有件事压在老王心头十几年了,让他很不得劲:邻居占了他的地建房,他去法院起诉,可法院说他没土地证,不受理。 “那么多人能证明那块地是我的,就非得有土地确权证吗? ”近日,他向记者提出疑问。
老王是萧县大屯镇人,上世纪90年代,他和本村村民换地,他把地交给对方之后,对方却迟迟不交地。转眼这么多年过去,对方在他地上建的房屋已经快成危房了,可该给他的地还是没给。无奈之下,他就去法院告对方,可法官在听完老王的叙述,看完老王提供的证据之后表示,没有土地证能证明那块地是老王的,法院不能受理。
为此,记者联系了安徽省基层经常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位法官,她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土地侵权案件一般也存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确认土地权属是证明侵权存在的前提,法院须查明土地权属,才能确认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权属纠纷必须经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但有一个例外,就是已经确过权的,不算有权属争议,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07年3月29日发布的 《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明确将土地权属争议限制在“土地登记前”,“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因此,在土地登记发证后,即使当事人提出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也应当按照土地权属凭证载明的权属关系进行处理,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
该法官表示,对土地权属争议确实存在的,法院不宜对土地权属进行实质性审查,也不宜直接驳回起诉,应告知当事人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告知后,当事人依然不申请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由此可见,法院要求老王提供确权证后再受理此案,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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