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爽“邻桌”吹牛 两男子寻衅滋事获刑
同在一个地方吃饭,觉得邻桌几个年轻人吹牛,产生不满,随后,便寻衅滋事打伤其中两人。日前,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寻衅滋事的案件进行了二审判决。
2017年7月16日晚9时许,刘某、李某和几个朋友在萧县一烧烤城吃饭。过了一个小时,孟某、董某、孙某(女)坐在刘某旁边桌子吃饭。期间孟某听见刘某等人聊天后就插话,说话始终带刺,意思是他们这帮小孩,说话吹牛。孟某说自己在萧县混得还不错,刘某说自己在合肥上大学,孟某说其在合肥混得也不错,还把手机号留给刘某了,并说去合肥时,他请吃饭。之后,孟某说没烟了,问刘某等人要烟,并让他们喊叔,刘某不愿意喊。接着孟某和刘某又聊了几句不开心,孟某就回自己那桌了。
孟某返回后,与其同桌的孙某端起酒杯要和刘某喝酒,刘某未予理会,孙某遂对刘某进行辱骂,并朝刘某桌上扔酒瓶,砸到王某身上,落地后将李某右脚扎伤。刘某上前将孙某推倒在地,董某则从背后搂住刘某的脖子,孟某朝其面部打击,致其面部和眼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左眼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面部、右足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一审萧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孟某、董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二年,董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董某称他是拉架,没搂被害人脖子,原判量刑过重,上诉至宿州中院。
宿州中院经查认为:原判决根据董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具有的情节,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量刑并无不当;董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均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蔡玉良王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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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萧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