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爽“邻桌的你”吹牛男子寻衅滋事获刑

拂晓报 2019-03-05 11:48 大字

同在一家饭店吃饭,觉得邻桌几个年轻人吹牛,产生不满随后便打伤其中两人。日前,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寻衅滋事的案件进行了二审判决。

2017年7月16日21时许,刘某、李某和几个朋友在萧县一烧烤城吃饭。随后孟某、董某、孙某(女)坐在刘某旁边桌子吃饭。期间孟某听见刘某等人聊天后就插话,意思就是他们这帮小孩说话吹牛。孟某说其在萧县混得还不错,刘某说其在合肥上大学,孟某说其在合肥混得也不错,还把手机号留给刘某了,并说去合肥,他请吃饭。孟某说没烟了,问他们要烟,让他们喊叔,刘某不愿意喊他叔,他要给孟某点烟,接着孟某和刘某聊几句都不开心,就回他桌上了。孟某返回后,与其同桌的孙某端起酒杯要和刘某喝酒,刘某未理会,孙某遂对刘某进行辱骂,并朝刘某桌扔酒瓶,砸到王某身上落地后将李某右脚扎伤。刘某上前将孙某推倒在地,被告人董某从背后搂住刘某的脖子,孟某朝其面部打击,致其面部和眼部受伤。后孟某又朝李某打了一拳,致其倒地。经法医鉴定,刘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左眼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面部、右足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一审萧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孟某、董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二年,董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董某称他是拉架,没搂被害人脖子,原判量刑过重,上诉至宿州中院。

宿州中院经查认为,原判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具体的情节,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量刑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蔡玉良 王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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