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简分流的标准与方法

安徽法制报 2018-10-09 11:12 大字

一、民事诉讼的“繁简分流”是指民事案件在立案以后,通过定性分析,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将复杂案件与简单案件区别开来,通过建立简案快审的工作机制,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的提升案件审判效率。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简单案件和简易程序作出了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其他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具体包括下列案件:(一)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抚育费案件;(三)确认和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四)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五)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诉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六)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七)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诉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三、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制度优势(一)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面对审判质量高、案件数量多的压力,根据案件难易,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构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相配套的多层次诉讼秩序体系,通过多元化解、繁简分流等办法予以破解,以更少的司法成本取得更有效的司法成果。

(二)有利于法官的专业化管理,促进法官的专业化建设。用少数水平高的审判人员适用较难的审判方式审理较少的复杂案件,是配置有限审判力量的最佳选择。更能充分发挥各类人员特长,实现了案件难易程度与法官能力相匹配,降低了法官对能力、专业不适宜案件办理的心理负担,确保“审有所专,审有所长”。(三)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和解,方便当事人诉讼,从而提升当事人的司法感受,降低了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四)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建立诉调对接平台,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既减轻法官压力,也减少了诉讼案件的存量。

四、2018年1月至7月,萧县法院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结3532件,其中适用速裁程序审结666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节约了司法资源并提升了简单案件的办案效率,提高了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办案质量。 (吕飞王磊江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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