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开进驾校
萧县男子王某酒后驾车开进驾校后,不慎与教练车发生剐蹭造成事故。近日,萧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起案件,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该男子王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今年4月10日14时许,王某驾驶黑色小型轿车行驶至萧县丁里镇某驾校时,与驾校内教练车发生剐蹭,该校教练李某遂报案至萧县公安局。经血液检测,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0.2mg/100ml静脉血,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4月12日,经民警电话传唤,王某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王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孔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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