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提示·提高防范意识远离“套路贷”

安徽日报 2018-07-18 10:51 大字

躬罔

借款几千元,短短两个星期就滚至几万元,在萧县一家公司实习的合肥某高校大三学生武某落入“套路贷”陷阱。经深入摸排、精准研判,宿州警方近日奔袭千里远赴贵州、湖北、湖南、江西省等地,将侵害武某等多人的“套路贷”诈骗团伙摧毁,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针对频频发生的“套路贷”诈骗案件,警方提醒公众提高防范意识、远离“套路贷”。

以 “无抵押贷”“校园贷”“裸贷”等形式出现、吸引急需资金者借款的“套路贷”,实质是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套路贷”诈骗不仅直接侵害受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极易诱发其他犯罪,造成受害方卖房卖车抵债、甚至自杀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套路贷”诈骗的基本特征为: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受害人签订虚高借贷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受害人的合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受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单方面肆意认定受害人违约,并要求受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在受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介绍其他假冒的贷款公司及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受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利用之前制造的抵押合同、银行流水等虚假证据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全、拍卖受害人名下的房产等用于还债,同时采取非法手段滋扰受害人及其家人正常生活,强迫受害方偿还“债务”。

相对于高利贷,“套路贷”的行为目的不同。高利贷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则通过一步步设套,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的目的,其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均不受法律保护。

警方提示,“套路贷”欺骗性强、危害严重。借款人应正确评估自身还款能力,选择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切勿轻信无金融从业资质的个人、中介、公司及其发布的各类无抵押贷款等广告信息。借贷过程中,若对方提出收取“保证金”、签订虚高借贷合同,应当即拒绝,以免造成被动。要理性消费,自觉抵制各种非理性消费的诱惑,不给“套路贷”诈骗留下可乘之机。一旦发现陷入“套路贷”,要在保证人身安全前提下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报警,切莫听从不法分子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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