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房屋须经房东同意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03-06 15:14 大字

■ 孔祥娟本报记者陆杨

农民进城租门面做生意,早已不是新鲜事。可租门面的过程中,一些缺乏经验的农民看到门面上贴着“转让”二字后,便草草和“房东”签了合同。其实,这些转让门面的人,可能只是一个“二房东”。

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二房东”唐某返还次承租人夏某房屋转让费及押金共计49000元。

据法官介绍,2016年10月20日,萧县居民唐某与出租人韩某签订《门面房租赁合同》,租期为三年,每年租金为50000元,并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第二年8月22日,唐某因个人原因转让了这两间商铺。他和想要租房的夏某口头协商,将涉案房屋以47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夏某,夏某按照约定向唐某缴纳47000元转让费及2000元押金。

但是,当夏某准备经营时,房东韩某得知了此事,认为唐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转租,因此,要求夏某立即搬出门面。做不了生意的夏某为此多次与唐某协商退还转让费。但一直未果,遂一纸诉状将“二房东”告上法庭,要求唐某返还转让费47000元及押金2000元,并赔偿损失6400元。

法院认为,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唐某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将承租的门面转租给原告,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且韩某明确拒绝转租,故被告唐某与原告夏某达成的口头转租协议无效,现夏某要求唐某返还其缴纳的转让费47000元及押金2000元,应予支持。因夏某未提供其他损失的证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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