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辆“顶包”骗保 “三人组”悉数获刑
肇事车辆发生单方事故,因没有购买车辆损失险而担心自己修车费用大,车主、司机与维修员三人便合伙导演了一出“换车顶包”的闹剧,结果骗保不成却换来刑罚。近日,萧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保险诈骗罪判决车辆维修人员杜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车主耿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肇事司机欧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6年10月2日夜3时许,被告人欧某驾驶一辆货车行驶至萧县黄口镇北大桥北新310国道东时,驶入路北沟中,造成车辆损毁的单方事故。由于该事故车辆没有购买车辆损失险,作为车主的被告人耿某与经营该汽车维修站的被告人杜某商议,冒用相同车型号并已购买车辆损失险的车辆信息骗取保险费用。为此,被告人耿某找到拥有相同车辆型号的车主王某(另案处理)协商,取得王某的货车车牌、行驶证、王某的身份证及其购买保险的手续,被告人杜某将肇事车辆大架号码更改为王某的车辆大架号码,被告人欧某出具虚假的车辆发生事故经过证明,后被告人杜某持理赔申请等相关资料,到人民财产保险萧县支公司骗取保险费人民币99190元。该款被被告人杜某占有。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耿某退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公司理赔款99190元,人民财产保险萧县支公司表示谅解了三被告人的行为。被告人耿某于2016年12月8日经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欧某于2016年12月19日主动到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杜某于2017年1月6日被徐州铁路公安处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耿某、杜某冒用他人参加保险的车辆信息,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9919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欧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为该起保险诈骗提供了条件,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刑律,均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杜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欧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没有参与分赃,亦没有从中获得经济利益;被告人耿某构成自首,并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单位对三被告人的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决定对三被告人分别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孔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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