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工资难逃法律制裁
工人辛苦干活,数次要求老板发工资,在签订了还款计划后,被告人孙某某没有按还款计划履行并逃匿,这种恶意欠薪、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仅有违诚信,而且触犯了法律。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孙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4年底,被告人孙某某先后从二建筑商处承包了萧县安粮小区楼外墙保温工程,并组织13位民工进行施工。期间,建筑商先后将工程款计人民币358115元交付给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仅支付工人部分工资款。2015年7月1日,在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持下,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签订了还款计划,计划于2016年6月6日前分三次将所欠民工工资全部还清,后被告人孙某某没有按还款计划履行并逃匿。 2016年5月4日,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孙某某下达了萧人社监令字 (2016)020号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同年5月10日前将所欠民工工资支付给民工,后仍拒不支付,共计欠12名民工工资241583元。 2017年6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桃仙公安派出所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周东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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