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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家中遇害被告人为何无罪释放安徽省高院发布第五批参考性案例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7-12-26 11:33 大字

[摘要]我省高院发布第五批参考性案例

12月19日下午,省高院将冉昆峰、辛莉莉私分国有资产案等九个案例作为全省法院第五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公布。

此次发布的九个案例在适用法律、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宣传和弘扬法治,引领正确价值导向等方面有参考价值。现选取两个案例予以刊登。

案例:村民家中遇害被告人为何无罪释放

2010年,萧县一村民朱某某在自己家中被他人杀害死亡。本案现有证据材料中,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和孙瑞某的一次证言外,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等客观证据均不能锁定孙某某作案,据以定罪的言词证据不稳定,且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存在矛盾,主要证据之间缺乏关联,相关证据的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宿州市中级法院于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上诉人孙某某无罪;上诉人孙某某及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孙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为何最后被判无罪?法官释例认为,该案判决旨在明确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言词证据、客观证据存在矛盾,得不到合理排除,且有罪供述亦不稳定的情形下的证据认定问题。刑事审判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案例:国企改制隐匿千万余元贪污还是私分国有资产

2003年至2004年,被告人冉昆峰在担任六安市华侨友谊公司、六安商之都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六安商之都公司改制领导组组长期间,伙同时任六安商之都公司总经理、六安商之都公司改制领导组副组长的被告人辛莉莉,违反国家规定,在六安市华侨友谊公司(含六安商之都公司)改制过程中,共隐匿国有资产达14311658.35元,并将其转入改制后的安徽金商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马鞍山市中级法院于2016年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冉昆峰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二、被告人辛莉莉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三、本案的违法所得一千四百三十一万一千六百五十八元三角五分予以追缴。

拿了人民的钱,是贪污还是私分国有资产?法官释例,冉昆峰、辛莉莉利用职务便利,以单位名义实施,其行为在企业内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并没有刻意隐瞒或者不让两者之外的人知晓,且改制结果是全体职工均持股,并按照持股比例获利,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是私分国有资产罪最本质的特征。

该案的判决,明确了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分问题。该案较好地诠释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今后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魏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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