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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狗咬伤他人 主人应该赔偿

拂晓报 2017-12-15 19:19 大字

萧县一养鸡场业主孙某养了一只黑狗看家护院,结果将进院买鸡的纵某咬伤,虽然孙某已设置警示标志,是否仍应赔偿伤者?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养鸡场业主孙某赔偿纵某经济损失6616元。

今年6月20日中午,纵某到被告孙某经营的养鸡场购买鸡和鸡蛋时,被孙某饲养的黑狗咬伤左下肢,后纵某在萧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等6000元。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纵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18000余元。

另查明,孙某在经营养鸡场期间,在院内饲养了黑狗用来看家护院。同时,孙某在进入院前的安全区域设置了“院内有狗,请勿靠近”的警示标志,并有一条较长的绳索拴着。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作为咬伤纵某之狗的饲养者,又是该危险源的控制者、管理者,对该狗咬伤人应负无过错的侵权赔偿责任;而纵某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在进入孙某养鸡场前,应当预见被告拴着的狗作为养鸡场看门狗,其存在较大的攻击性,如贸然闯入可能会带来危害,况且在进入前的安全区域能看到明显的警示标志,原告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综上,法院依法认定孙某应承担本案原告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的60%责任为宜,即6616.08元,并驳回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孔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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