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搭把手 结果被摔伤萧县法院判决:被帮者赔偿损失
[摘要]萧县法院判决:被帮者赔偿损失
■孔祥娟本报记者陆杨
本是出于好意无偿搭把手,哪知道在帮助他人时却遭遇意外伤害。出了这样的事情,该由谁来负责?近日,萧县法院审结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帮者马某赔偿义务帮工人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92796.6元。
2017年4月23日上午,被告马某在萧县某自助火锅店收购二手空调。在拆卸空调时,马某要求熟人张某帮忙搭把手。于是,出于好意,张某站在脚手架上准备按照马某要求接住空调外机。但当马某用绳子吊着外机往下放时,绳子突然断开,外机随后掉落在张某站立的脚手架上,致使张某从脚手架上摔落受伤。
张某受伤后,被紧急送往萧县人民医院检查,随后因伤势过重后转院至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5天,在此期间,张某共计花费医疗费88875.75元。出院后,张某找到马某协调赔偿事宜,但无果而终,张某遂诉至法院。
萧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协助马某的行为没有收取报酬,因此二者构成“义务帮工”。所谓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自愿无偿提供劳务进行帮工的事实行为。
据介绍,义务帮工具有自愿性、临时性、无偿性和劳务性的法律特点,是一种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对待给付,为他人的事务提供帮助,被帮工人不予拒绝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义务帮工需要被帮工人为帮工人的帮工劳动提供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且帮工人受被帮工人的指使。
在现实生活中,义务帮工是普遍存在的一类社会关系,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更为常见。农村属于典型的熟人社会,很多人在操办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自建房屋、抢收抢种等急需人手时,远亲近邻等前来帮忙而不收取报酬,是十分常见的。
那么,在此过程中,发生帮工人自身受害的情形时,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据此规定,法院审理认定,原告帮忙为被告马某拆卸空调外机,双方形成帮工关系,原告在帮工过程中受伤,被告马某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92796.6元,被告马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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