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以后反悔法院不予支持
本报讯 近日,泗县人民法院大路口法庭对一起不履行调解书约定义务的行为坚决说“不”,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巩某某与尹某某于1986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后先后生育二个儿子,次子属于智力残疾人。巩某某于2005年离家外出务工,多年未回。2021年12月,巩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尹某某离婚。经调解,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巩某某同意一次性支付次子抚养费5万元。
然至履行期当日,巩某某短信告知法官其反悔了,不同意支付抚养费。尹某某知道后亦是气愤,质问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是不是就不作数了。承办法官迅速联系巩某某到庭,告知支付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调解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权威不容挑衅。经一番释法析理后,巩某某当庭表示回去筹钱全额履行抚养费。1月5日,巩某某将全部款项带至法庭,支付给尹某某。
法官提醒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张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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