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师生恋”必须警惕并遏止
□李娜
4月6日,教育部官网发布消息,教育部就《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4月6日教育部官网)
2013年,云南省砚山县蚌蛾乡板榔小学一名43岁的王姓数学教师,诱使年仅12岁的女学生与其确定了所谓的“恋爱”关系并对其实施性侵;2013年,安徽泗县某杨姓高中班主任教师在女生宿舍强奸病中的17岁女生,被抓捕后辩称自己与这位女生是正常的“恋爱”关系;2015年,江苏14岁女孩萌萌因爱上自己的老师并怀孕,导致内心压力巨大选择喝敌敌畏自杀。一些中小学教师借“师生恋”之名侵害学生,其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不可小觑,值得警惕并应尽快遏止。
此次教育部公开发布的《规定》,对教师行为、生活作风、思想意识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的约束和要求,可以说是新时代教师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规定》明确指出,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其中明确指出禁止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其实,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就曾陆续明令禁止师生恋。究其原因大抵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一是师生之间的角色并不平等。存在着管理、权利、利益等方面的关系,老师是管理者,学生是被管理者,在考试是否通过、毕业是否合格等方面,老师有着一定的决定权。如果师生存在恋情关系,在考试、评优、毕业等方面很难做到公平公正。二是师生恋与道德相冲突。师生恋与中国传统道德相违背,中小学生属于未成年人,与教师存在着年龄较大的差距,教师对学生的关爱更应该像是家长对自己孩子般的关爱和保护,是师爱和师德的体现,而此时学生对老师的感情,则往往是因来自于崇拜等方面的原因,且这个年龄段的学生心智并未成熟,陷入师生恋有可能影响学生的成绩和未来的发展。
因此,禁止中小学教职工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势在必行。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办好教育的基础与前提,抓好师德师风是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证。在良好师德师风的影响和带动下,学生才会亲其师、信其道、乐其道,成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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