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检察院二审上诉案件首次成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报讯 近期,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宿州市检察院二审上诉案件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依法对上诉人李某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本案系宿州市检察院二审上诉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首例改判案件。
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在泗县等地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6164元。被告人到案后拒不认罪,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李某不服,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讯问时详细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李某表示通过看守所视频已初步了解该项制度,二审阶段愿意认罪认罚,让亲属退赔退赃、缴纳罚金。在承办检察官的见证下,上诉人亲属退赔被害人徐某某、杨某某的钱款,被害人当场表示谅解。宿州市检察院通过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指派了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对主刑、附加刑提出确定型量刑建议。
鉴于宿州市二审阶段此前没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判案件,承办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与二审法院承办法官沟通,告知退赔退赃、量刑建议等情况,并听取相关意见。二审法院开庭审理采纳了宿州市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
本案在办理中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主动作为,围绕高检院“两提高一降低”工作要求,着力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案件办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马丽 陆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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