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交警公布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及典型事故案例

拂晓报 2020-07-28 10:16 大字

7月27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法治意识,保障群众平安出行,宿州市交警部门对所辖道路持续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今年宿州市第二季度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及典型事故案例,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今年第二季度宿州市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为:市区银河四路(磬云路至拂晓大道路段)北侧宿州市第十一中学门前公交候车站台;原G206国道老金安驾校门前路段;泗县境内G104国道白庙村湖郭庄路口;砀山县道北路(汇丰市场至陇海路口);萧县境内G237国道210KM+150M处。

6月10日21时许,芦某驾驶小型轿车沿S30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97km加500m处,因对面会车与道路前方裴某星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裴某星及两轮电动车乘坐人凌某启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芦某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裴某星、凌某启无责任。

6月12日10时45分,孙某垒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自卸半挂车,沿S22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42km+200m处时,与汪某弟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相撞,造成孙某垒、汪某弟和轻型厢式货车乘坐人孙某元3人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孙某垒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汪某弟、孙某元无责任。

6月20日17时许,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马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7km路段时,与权某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乘载孙某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权某秀、孙某英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王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操作不当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权某秀驾驶非机动车借道通行时,未让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孙某英无责任。

6月22日14时许,李某彩驾驶电动三轮车沿0127乡道(张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店镇张庙街十字路口左转弯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行驶陈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李某彩受伤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李某彩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行驶时,未按规定让行且未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陈某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且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也是形成事故的原因,双方违法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基本相当,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报记者 刘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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