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律师调查令,让案件办理更“走心”

拂晓报 2019-04-12 11:48 大字

“这样既能有效缓解当事人取证困难的问题,又可以减轻法官的工作量,值得推广。不但能够节省司法资源,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前提要用好,否则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精力的浪费。”律师孙龙谈起律师调查令,掷地有声地说道。

4月4日下午,泗县人民法院召开全县律师与法律工作者座谈会,会上,以孙龙为代表的13名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就律师调查令实践中受阻问题争相发表看法。

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通过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却能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因为其是代表法院在调取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然而现实中,很多当事人因诉讼需到一些国家机关或者银行、企业调取证据时,这些部门往往以调取的信息涉密为由不予提供。这就使得律师调查无从“查”起,大家有苦说不出。

会上,该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恒志就近年来“套路贷”案件执行经验与大家作出交流,并宣读《泗县人民法院诉讼诚信管理若干规定》及《泗县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他强调,法官、律师及法律工作者要实事求是,在开展业务工作前要与当事人统一签订诉讼诚信承诺书,对于虚假诉讼的不予撤诉,同时加大惩处力度。下一步将联合司法局、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统一认识,严厉打击阻挠律师调查令实施的行为,让法官走心办案,让律师走心取证,为公正司法创造无杂环境。(赵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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