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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合同须经户主签字?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7-08-08 11:46 大字

■ 本报记者陆杨

泗县屏山镇蔬菜种植户李根 (化名)最近遇到了烦心事。他从当地一位村民家流转来的10多亩土地,刚刚才一年,就面临着被收回的风险。原来,和他签订流转合同的人并非户主,真正的户主坚决不同意流转。

李根告诉记者,去年3月,他在当地多个村流转了数十亩土地,种植蔬菜瓜果。当时,他和所有村民签订了5年的流转合同。合同签订不久,就投入了10万多元,建起了蔬菜大棚。

然而前不久,村民吴某的父亲却找到了他,让他退地。 “这个人说他是户主,他不同意流转,之前儿子的签字是无效的。 ”李根回忆,当时,他的确是和吴某签的合同,并未考虑到户主是谁,“难道土地流转合同要和户主本人签订才有效吗? ”

李根说,他投入了不少资金,本钱根本没有收回来,现在让他退地不可能。但对方的态度同样强硬,甚至还威胁他。李根了解到,对方之所以要退地,是因为对方也想种菜,“故意找个借口罢了。 ”

那么,村民此时来讨地,是否有理由呢?未和户主签订的流转合同,是否有效?本报法律顾问韩宝律师认为,这份流转合同依然有效,对方讨地无理。

韩宝介绍,吴某不是户主,本没有权利代表家庭其他成员处分他们共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吴某作为承包户的主要家庭成员之一,在对外签订流转协议时,让李根有理由相信其行为是获得其他家庭成员授权的,是有代理权的。

韩宝进一步解释,吴某和其父亲住在一起,其父亲不可能在一年多之后才发现土地被流转,因此,李根作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吴某签订协议的行为征得了全家人的同意,这属于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韩宝表示,据此,合同应该继续有效。

此时,如果对方强行讨地,李根可以依法维权,并要求对方赔偿投资损失。据介绍,在签订合同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除承担违约金以外,还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此案中父子二人已经分户,那么儿子和父亲都无权代替对方签订流转合同。 “现在很多农村流转案例中,老人代替已经独立分户的子女签订的流转合同,是可以被认定无效的。 ”韩宝强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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