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庭审妨害诉讼被处罚款

拂晓报 2021-10-15 17:09 大字

【案情】 法律权威不容挑衅,法庭庄严不容侵犯。近日,埇桥区人民法院永安法庭依法惩处了两例撕毁证据、伪造证据、扰乱法庭秩序等违法行为。

9月8日,埇桥区法院永安法庭依法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张某庭前与原告张某某经他人调解,承认借款事实。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公然否认借款事实,且态度恶劣。在庭审质证阶段,不顾法庭纪律及审判员的告诫,公然撕毁原告提供的证据,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法庭审理被迫中止。

9月27日,永安法庭在开庭审理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原告王某与证人马某某罔顾事实,在法庭之上相互串通,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上述张某、王某、马某某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民事诉讼。为维护法律权威,法官依法对张某、王某、马某某分别处以罚款5000元、10000元、5000元,以示惩戒。

被处罚人张某、王某、马某某接收该庭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缴纳罚款并表示,在后续审理中,将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进行民事诉讼。

【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法官提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都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扰乱了司法程序。法院将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以维护司法权威,捍卫法律威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广大公民要引以为戒,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进行民事诉讼,切莫以身试法。(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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